普通保證:

普通保證:
定義為當主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責任時,保證人(從債務人)才負代位清償的責任。也就是債權人尚未對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拍賣),而無效果之前,保證人可以拒絕債權人的追討,這即所謂的「先訴抗辯權」,以上適用於「普通保證」。.

房保:

房保:
泛指為擁有房屋所有權的保證人,但保證之情形又有差別。
例:(1) 甲君為房屋所有權人,唯由乙君向銀行申請房屋貸款並為借款人,但所提供之抵押品(房屋)卻為甲君所有,故此案借款人雖是乙君,但甲君當然為提供房屋擔保之保證人,且此抵押標的物由甲君提供並由銀行設定。
(2) A君為公司負責人向銀行申請企業貸款並由B君為具有房屋之保證人;此案B君雖有房屋且願為A君之保證人,但卻不需以房屋為擔保品提供銀行設定,原因為A君所申請之產品種類為企業主信貸,故B君僅為附有財力之保證人即可,而不必提供擔保品予以設定。

對保:

對保:
申請銀行貸款經徵信人員核准批覆書後,申請人、保證人或其共同借款人攜帶當初所附申請文件之正本〈如:身份證、健保卡、薪資轉帳、營利事業登記證…等〉親赴銀行簽署契約書、借據或本票及撥款同意書,且經對保人員對照本人無誤及所附資料與正本相符的動作俗稱為對保。

徵信:

徵信:
亦即銀行在接受客戶提出申請貸款時會向財產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中小企業信用保証基金、農業信用保証基金或台灣票據所等單位(依申請產品種類有所差別),蒐集查詢及調閱本人基本資料、繳息情形、信用往來……等 的過程作為核貸與否及核定利率額度的參考,些一流程統稱為徵信。

放款:

放款:
屬於金融機構授信業務的一環,如簡單依放款年限可分為短期授信、中期授信與長期授信。但如依抵押品又分為有擔保品放款與無擔保品放款。
有擔保品放款大致為:
(1)短期擔保放款:一般年限為1-3年,其貸款產品如:訂單貸款。
(2)中期擔保放款:一般年限為1-7年,其貸款產品如:汽車貸款。
(3)長期擔保放款:一般年限為7-30年,其貸款產品如:房屋貸款。
無擔保品放款大致為:
(1)短期放款:一般年限為1-3年,其貸款產品如:小額信貸。
(2)中期放款:一般年限為1-7年,其貸款產品如:個人信貸。
(3)長期放款:一般年限為7-20年,其貸款產品如:房貸附加之信用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