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設定:

抵押權設定:
「抵押權設定」一般會發生原因大多為債務人(借款人)向銀行或其他債權人提出借貸申請時,債權人為保障其權益向借款人要求提供擔保品設定之作為〈例:土地、建 物〉。一般而言,所謂抵押權就是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謂之抵押權。
而抵押權之設定,需經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同意、會同債權人,以書面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方成立(土地豋記規則第4條)。申請為抵押權設定之登記、其抵押人非債權人時,契約書及登記申請書應經債務人簽名或蓋章(土地豋記規則第11條)。

本金平均攤還法(即本金定額攤還法):

本金平均攤還法(即本金定額攤還法):
1. 條件: 計算基礎為全部貸款本金每月平均分攤,利息則按貸款餘額逐期計算。
2. 特點: 
(1.) 計算較本息平均攤還法簡易。
(2.) 每月攤還之本金金額固定,但每月償付之利息金額則逐月遞減。
3. 計算方式:
(1.) 試算公式:
* 平均每月應攤付本金金額=貸款本金÷還款總月數
(公式中:還款總月數=貸款年期×12)
(2.) 每月應攤還本金與利息試算:
* 每月應付本息金額=每月應還本金+每月應付利息
* 每月應付利息金額=本金餘額×月利率
(公式中:月利率=年利率÷12)

本息平均攤還法(即本息定額攤還法):

本息平均攤還法(即本息定額攤還法):
1. 條件:
(1.)計算基礎為採年金法將貸款期間內全部貸款本金與利息平均分攤於每一期中償付。
(2.)以貸款利率不變為要件,求出每月之平均攤還率,故當利率調整時,必須依剩餘期間重新計算。
2. 特點:
(1.) 在利率不變的條件下,每月攤還金額相等,對於還款預算較易掌握。
(2.) 由於每月償付之貸款本息金額相等,故有本金償付金額逐月遞增及利息償付金額逐月遞減現象。
(3.) 計算過程較為複雜。
3. 計算方式:
(1.) 試算公式:
每月應付本息金額之平均攤還率={[(1+月利率)^月數]×月利率}÷{[(1+月利率)^月數]-1}
(公式中:月利率 = 年利率/12 ; 月數=貸款年期 x 12)
(2.) 每月應攤還本金與利息試算:
* 平均每月應攤付本息金額=貸款本金×每月應付本息金額之平均攤還率
=每月應還本金金額+每月應付利息金額
* 每月應付利息金額=本金餘額×月利率
* 每月應還本金金額=平均每月應攤付本息金額-每月應付利息金額

、總費用年百分率:

、總費用年百分率:
總費用百分率係自民國95年1月1日實施(消費者保護法第22-1條,第二項規定訂立廣告應明示之標準),主要目的在規範銀行業對信用商品(含各類放款、信 用卡及現金卡等)之廣告表示方式。亦即以借款本金為基礎,將利息以外之費用(例:帳務管理費、風險管理費、開辦費、手續費…等)以內部報酬法計算出約當利 率再加上借款利率成為「總費用百分率」,因此可以明確反應實際的借款成本。